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复6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阴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阴法院)(2022)陕0582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华阴法院在执行三亚公司与华阴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三亚公司对华阴法院作出的(2021)陕0582执48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华阴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华阴法院查明,在执行三亚公司与鑫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据以执行的(2017)陕05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5日生效,而异议人于202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期间无法定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及证据,故此请求终止执行。2022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陕0582执482号执行裁定,裁定“对于三亚公司的申请不予执行”,2022年7月15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纠正该裁定。
华阴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异议人三亚公司据以执行的(2017)陕05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5日生效,而异议人于202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超过了执行时效期间,也无法定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及证据,且本案判决内容与另案一并进行了处理。虽然超过执行时效,但抵消权的行使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异议人可行使抵消权。故此,异议人三亚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三亚公司的异议。
三亚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华阴法院作出的(2022)陕058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并要求其立即对该案进行执行。事实和理由:本案据已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未超出执行期间,有法定的中止中断理由。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生效文书证明,并于当天连同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并交至法院。但被告知鑫福公司和复议申请人还有一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该院正在审理,遂拒收材料等另一个案子结果。故一审法院的该行为“等另一个案子结果”已经造成该案实际中止中断。否则,复议申请人早在2019年6月4日已经立案。被执行人和一审法院均一致强调该判决书的内容与另案一并进行了处理。但现在“该另案”的结果尚未出来。“该另案”案号为(2018)陕0582民初707号的案子,主审法官为***。在审判过程及作出判决时均已经调至执行局。本案裁定作出也是***。审判和执行是同一人。严重违反审执分离的规定。综上,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异议执行裁定,并要求其立即对该案进行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三亚公司对华阴法院(2021)陕0582执482号执行裁定作出的不予执行不服,向华阴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华阴法院在异议审查中应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执行实施裁定所查明的事实及适用法律等进行审查,但华阴法院异议裁定对涉案的执行实施案件的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存在中止、中断的案件事实并未查明,故华阴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由华阴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2执异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刘 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