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撤2号
原告:河南昌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团结中路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伊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袁彬,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住南阳市建设西路北侧2幢4**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昌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因***与袁彬、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13民终67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昌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彬、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昌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昌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