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87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8日,住河南省西峡县下湾37号,身份证号:41292319********。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6777974N,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北侧2幢4**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依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