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813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路与孙新路交叉口北航科技园16号楼。
负责人:刘水旺,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维强、乔帅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洛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北苑二路南侧美茵街16号美茵湖小区5幢1-101。
法定代表人:苏彦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蟠龙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社区香市路财富大厦8楼D区。
负责人:朱振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
负责人:陈青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洛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蟠龙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蟠龙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宏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艳玲
书记员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