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四川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8635号
原告:峨眉山市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双福镇塘坊村9组。
经营者:***,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8号(富临.东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D8G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峨眉山市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四川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眉山市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