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1003号
被执行人:四川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8号(富临·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爱华。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1894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腾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