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

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安徽和州鸿运船业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财保6号
申请人: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石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81359L。
法定代表人:李海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井梅,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和州鸿运船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白桥镇牛屯河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81236492。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和州鸿运船业有限公司间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州鸿运船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限额为6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
供担保。2021年2月5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州鸿运船业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天津大海港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潘晓帆
审判员  任妮娜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