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1949号

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兴隆镇后坊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治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兴隆镇中学西邻。

法定代表人:许世胜,职务:经理。

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以上共计1095元,由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莎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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