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1949号
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兴隆镇后坊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治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兴隆镇中学西邻。
法定代表人:许世胜,职务:经理。
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以上共计1095元,由临邑治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莎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