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同、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4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兴隆镇西邻。
原告***与被告**同、山东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双方和解,提出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