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1350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城镇飞龙小区祥姚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东臣,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花园***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诉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举证期内对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现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也自愿撤回对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经本院审查,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628元,本院减半收取4814元由云南超扬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本院减半收取544元由昆明骏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施晶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