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2583号
原告***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7巷-17号。
法定代表人:史曾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华,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益,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办事处大北冶村西。
法定代表人:何爱忠,经理。
原告***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2021年10月21日,原告***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752元,减半收取8376元,由原告***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伟
人民陪审员 孔凤贤
人民陪审员 林广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