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鸿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民初86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荣,玛纳斯县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鸿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7巷-17号。
法定代表人:史曾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华,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鸿创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荣,被告鸿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刚、张顺华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16日,原告***在被告鸿创公司承包的新疆佳润控股有限公司的2号、4号机组检修工程进行检修。工程完工后,经核算,被告鸿创公司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48,000元整。2020年1月16日,时任山东鸿创公司项目经理卢清福代表公司给张航打有“工人工资代领发放证明”及“工人工资、路费总对账清单”。2020年1月23日,项目经理卢清福将公司所欠***工程款资料整体移交到山东鸿创公司财务等待结算,但公司一直未付款。从2020年3月开始,原告***多次找被告山东鸿创公司讨要工人工资无果。原告无奈,到玛纳斯县劳动监察大队报案,县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多次召集双方协调处理。但被告山东鸿创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
被告鸿创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原告***作为带队长,代领其他工人工资。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鸿创公司要求支付案外人的工资,但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垫付了案外人的工资,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敏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