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935号之一
被执行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U2AXXXH。
法定代表人朱喜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271.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