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3门。
法定代表人:朱喜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婷,系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纠正。申请人已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瑞建筑公司和黄智,并且与对方已签订《安全协议书》、《施工承包合同书》,施工人应当是天瑞建筑公司和黄智,而原判决却将申请人认定是施工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庭审时,申请人已提交同王磊(天瑞建筑公司)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书》、《安全协议书》,约定: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排放工艺管道工程管道电伴热系统工程由王磊承包施工。因不遵守安全施工规定发生事故由乙方(即王磊)承担责任。王磊作为承包该工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有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流程操作,王磊应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已将工程管路安装交由黄智承包,双方合同约定,黄智作为工程管路安装的实际施工人,如其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黄智应承担责任,黄智是侵权人。所以本案的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王磊(天瑞建筑公司)、黄智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同时被申请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申请人在打压时,都会在打压工作现场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并设有警戒线,这一证据已经得到一审庭审认定,所以被申请人不仅是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且违反操作规程、违反法律规定施工。同时其所在的天瑞建筑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和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2、造成答辩人受伤的全部责任是再审申请人。3、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反诉,也没有追加被告,再审理由不能成立。4、一、二审判决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再审申请人已少承担了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钟峰
审判员 刘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天盛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