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民主路20-1-135号。
法定代表人:**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灏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辽0911民初553号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委托外地法院查封房产及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911民初55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