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云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345号
原告:上海明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宁富路28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芳,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云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峻熙街1号2605房。
法定代表人:王君权。
被告:上海常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B区1029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伟。
原告上海明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云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常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广州市云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