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汇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国融汇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91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国融汇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11502T。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办冯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69533089XY。
法定代表人:汪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融汇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91民初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
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布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