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2353号
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2-5-10F。
法定代表人:范明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磊,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东姚中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立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