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253号
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明飞,总经理。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志,总经理。
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费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柴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