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2357号
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磊,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东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圣山,总经理。
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恒信塑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