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36628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4739元、负担执行费1771元,合计126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265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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