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岷江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3745号
原告:****,女,1994年10月2日出生,藏族,务工,住西藏芒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凡,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四川岷江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强,男,1984年8月1日出生,系四川岷江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岷江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边巴卓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巴桑
书记员    边巴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