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964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峰,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王贞凯,设计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均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本案中,原告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2]第50064-1号终局裁决及津保劳人仲裁字[2022]第50064-2号仲裁裁决,均起诉至本院,本院应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津0319民初96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石攀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康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