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4552号
原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设计部总监。
原告***与被告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均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58-1号终局裁决及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58-2号非终局裁决,均起诉至本院,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津0319民初1455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