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4641号 原告: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设计部总监。 被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同时就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58-1号终局裁决及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58-2号非终局裁决,起诉至本院;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58-2号非终局裁决,亦起诉至本院,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津0319民初1455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