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开发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640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楼6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设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