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640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楼6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设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