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凯德古田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2028号
原告:黑龙江省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97HB1X0,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省公务员小区36栋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卫,黑龙江卓峰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405044XG,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甲27号院2-1-301。
法定代表人:柯路奇。
被告:武汉凯德古田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91897761,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到18号T区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LOHCHEESENG。
原告黑龙江省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凯德古田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二被告签订关于凯德广场古田项目冰场分包工程合同,被告武汉凯德古田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德公司)将冰场分包给被告西姆科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姆公司)。2018年初,被告西姆公司将武汉凯德溜冰场灯光及收尾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西姆公司签订了武汉凯德溜冰场灯光及收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拨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的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由原告施工的溜冰场灯光及收尾工程已经由二被告竣工验收。该工程现在已经由被告武汉凯德公司正常经营和使用。但二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武汉凯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因凯德西城溜冰场施工合同纠纷而起,二被告之间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至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南岗区法院无管辖权;二、即使本案不适用二被告之间的仲裁条款,本案也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三、即使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南岗区法院亦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南岗区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综上,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专属管辖,原告与被告西姆公司在《武汉古田凯德广场真溜冰冰场灯光及收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裁决”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本院无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凯德古田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