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程红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17872167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威,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黄冈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51291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朱卫
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