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地区国营第二牧场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738366826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阿克吐木斯克牧场克依干库都克分场205号。
负责人:孙小海,该砖场副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4MA7777TC6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中路4号216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生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阿勒泰地区国营第二牧场砖场与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在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在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592624.4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