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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帮军、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13号 原告:高帮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原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聚。 原告高帮军、***与被告**、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高帮军、***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帮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帮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帮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高帮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