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13号
原告:高帮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原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聚。
原告高帮军、***与被告**、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高帮军、***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帮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帮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帮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高帮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