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

***、**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69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中路4号2016幢5楼。 法定代表人:**聚,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76元,减半收取25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乌兰巴尔旦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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