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69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中路4号2016幢5楼。
法定代表人:**聚,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76元,减半收取25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乌兰巴尔旦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