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北方钢铁物流园7区33栋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赢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中路4号216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6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德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7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