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昊辉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东街9号北京欣福良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401室。
法定代表人:史广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翠柳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杨蕾,董事长。
北京世纪昊辉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46,912.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新城良乡组团14-03-13地块,产权证号为:京房国用(2015出)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但该地块已经被抵押;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山区房山新城良乡组团14-03-05地块中的S01#楼102至135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但以上房屋也均被抵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新城良乡组团14街区14-03-10等地块中土地证号为京(2016)房山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的不动产,及位于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6号楼、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1号楼、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6号楼、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8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房不动产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1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但该房产被抵押;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6,912.56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文生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