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0593号
原告:河南通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8167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一诺佳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北、中州大道西嘉业公寓2单元18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057053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通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一诺佳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通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通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退还原告171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