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正雄,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财,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诗婕,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居民,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祁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娟,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诗婕、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青2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2)青2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18.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青武
审 判 员 齐建彩
审 判 员 央 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 潇
书 记 员 黄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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