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西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2执7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西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潍高速收费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1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西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6)京0112民初3807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山东西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31186.84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依次类推每月1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日期支付相应款项,每逾期一笔另支付违约金20000元(逾期多笔则叠加),于下期付款时一并支付;三、案件受理费6556元,由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纳。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山东西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3.774304万元,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京0112执7375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到庭亦未履行法律义务。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工商、不动产、证券、车辆等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银行有较小额度存款,本院已扣划,且已发给了申请执行人该部分案款。另,2017年11月和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并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处理,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12民初38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辰云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或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