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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西良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3民初3074号
原告寿光市西良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稻田镇潍高路收费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0705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
被告**,女,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西良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西良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