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商初字第1870-1号
原告山东七彩庄园蔬菜食品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寿光市西良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七彩庄园蔬菜食品基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西良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市西良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自愿以人民币现金10000元及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寿光市西良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山东七彩庄园蔬菜食品基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魏云涛
代理审判员方璇
人民陪审员董慧天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洪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