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1354号
原告:方东瑞,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顺,南阳市功能区文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德恒,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省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岳阳,任公司经理。
被告:冉中元,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方东瑞与被告王德恒、河南省康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中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方东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东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27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方东瑞负担。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