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初27号
原告浙江京航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南河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许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财政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董连胜,局长。
原告浙江京航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象山县财政局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象财采监〔2018〕1号《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小娟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孙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