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810号
申请人:广东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1栋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4M91G。
法定代表人:陈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系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周桂红,女,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系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桂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东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桂红银行存款18598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21)粤0605民初3175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1)粤0605执保7983号】,并依据该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22********内存款242.11元(未足额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周桂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22********内存款142.29元(未足额冻结);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周桂红名下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十一座18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8号】不动产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粤0605民初317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现被申请人***、周桂红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22********账户内已足额冻结,要求对轮候查封的被申请人周桂红名下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十一座18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8号】不动产权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据(2021)粤0605民初317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22********内存款时,应冻结款项为185984.35元,但该账户内余额不足。现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22********账户定期存折,该账户内截至2022年5月19日的余额为189730.63元,已足额冻结,则本案现查封被申请人周桂红名下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十一座18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8号】不动产权、被申请人周桂红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22********内的存款确已超出(2021)粤0605民初317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查封或冻结金额。被申请人***、周桂红的上述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桂红名下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十一座18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佛禅不动产权第0××8号】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桂红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22********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幼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