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顺东现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829某某有与无锡某某现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5829号之一
原告:**有,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昀,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现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406。
法定代表人:过振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献,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诉被告无锡***现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有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现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娇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陈都辉
书 记 员  王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