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5829号之一
原告:**有,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昀,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现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406。
法定代表人:过振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献,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诉被告无锡***现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有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现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娇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陈都辉
书 记 员 王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