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40号之一
原告: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马村乡带河村3、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58203085P。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雷,夹江县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察院街14号1栋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285Q296。
法定代表人:苏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军,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保全费4502元,鉴定费37800元,由原告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