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察院街14号1栋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285Q296。
法定代表人:苏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军,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马村乡带河村3、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58203085P。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雷,夹江县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川1126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建行××支行账号:××××)存款852119.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建行××支行账号:××××)存款852119.89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建行××支行账号:××××)存款852119.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