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40号
申请人: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马村乡带河村3、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58203085P。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察院街14号1栋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285Q296。
法定代表人:苏莉,总经理。
四川汇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6490元。申请人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796490元)提供担保,且该承保保险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山华信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64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冀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