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德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中和应龙路77号7栋19楼19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德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