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琼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琼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川0623行初1号
原告四川琼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凯丰北路139号8-1-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MA63TKW66W。
法定代表人刘海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生富,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521008392168T。
法定代表人胡明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荣,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湘黔,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琼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益公司)不服被告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作出的《关于宣布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抽取结果无效的通知》(江发改[2019]49号),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琼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海琼及委托代理人唐生富、唐明春,被告县发改局的负责人陈安连及委托代理人刘学荣、王湘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3月26日,被告县发改局向中江县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投公司)发出《关于宣布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抽取结果无效的通知》(江发改[2019]49号),宣布琼益公司中选“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的抽取结果无效,责成凯投公司取消琼益公司的中选资格。据此,凯投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琼益公司发出通知,取消琼益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在“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随机抽取的中选资格。
原告琼益公司诉称,被告县发改局对企业的非招标活动接受及处理投诉举报,并宣布中选结果无效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越职权,应当予以撤销。“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的业主是凯投公司,属于企业,发包的项目属于施工项目,发包预算价为2925686元,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亦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所采取的随机抽取活动不属于招投标活动。被告县发改局对非招标活动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其宣布中选结果无效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被撤销。被告县发改局根据与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中江县建筑协会的举报予以立案受理,且中江县建筑协会事前未向业主凯投公司提出质疑或异议,其受理投诉的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违法受理。被告县发改局以原告琼益公司拟任技术负责人有在建项目,涉嫌造假,骗取中选为由宣布中选结果无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请求:撤销被告县发改局作出的《关于宣布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抽取结果无效的通知》(江发改[2019]49号)。
原告琼益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选确认书,证明琼益公司是“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的中选人;2.凯投公司通知(凯兴函[2019]12号)、县发改局通知(江发改[2019]49号),证明县发改局非法宣布“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抽取结果无效,并责成凯投公司取消琼益公司中选资格;3.中江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江职改办[2019]6号),证明刘海琼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被告县发改局辩称,县发改局于2019年2月28日接到举报称原告琼益公司在“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刘海琼有在建项目及资料涉嫌造假。经调查,琼益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中选“中江县2018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普兴镇粮经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经理为刘海琼,技术负责人为唐静。琼益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参加“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随机抽取并中选,拟任项目经理为王斌,拟任技术负责人为刘海琼。琼益公司在《随机抽取诚信承诺函》中作出承诺,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且无在建工程。县发改局于2019年3月6日到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海琼的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进行核实,琼益公司提供的刘海琼的证书编号实际持有人为卢某,证实刘海琼的中级技术职称系伪造。据此,县发改局于2019年3月26日发文给凯投公司,责成凯投公司取消琼益公司的中选资格,凯投公司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县发改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琼益公司的诉请。
被告县发改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举报件及手机彩信截图,证明举报来源;2.立案呈批表,证明立案审批过程;3.“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发包公告,证明县发改局对该项目有权监督处理;4.申请函、中选确认书,证明琼益公司承诺无在建工程,实际上有在建工程;5.询问记录,证明县发改局执法人员对琼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琼进行了询问;6.情况说明,证明琼益公司提供的刘海琼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系伪造;7.调查终结报告,证明县发改局对琼益公司处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8.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江府办函[2017]20号)、关于非公开招标项目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的实施意见(德建发[2018]175号),证明县发改局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9.县发改局通知(江发改[2019]49号),证明县发改局的行政相对人为凯投公司。
经庭审质证,被告县发改局对原告琼益公司提交的中选确认书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琼益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对凯投公司通知(凯兴函[2019]12号)、职改办通知(江职改办[2019]6号)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原告琼益公司对被告县发改局提交的举报件及手机彩信截图、立案呈批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申请函、中选确认书、询问记录、情况说明、实施意见(德建发[2018]175号)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发包公告、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江府办函[2017]20号)、县发改局通知(江发改[2019]49号)不持异议;对调查终结报告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原告琼益公司提交的中选确认书,系凯投公司根据随机抽取中选结果发出的,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琼益公司中选“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县发改局提交的举报件、手机采信截图、立案呈批表,其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县发改局对琼益公司调查处理线索来源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申请函、中选确认书、询问记录、情况说明、实施意见(德建发[2018]175号),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琼益公司中选过程及存在违法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调查终结报告,系县发改局内部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县发改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项目通过非公开招标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项目发包。2019年2月28日,琼益公司向发包人凯投公司提交申请函,报名参加“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活动,并在当日的抽取活动中中选“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为王斌,拟任技术负责人为刘海琼。2019年2月28日,中江县建筑业协会向县发改局举报,称琼益公司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刘海琼有在建项目,公司资料还涉嫌造假。2019年3月4日,县发改局根据举报初核认为琼益公司拟任技术负责人刘海琼在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决定立案。2019年3月6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发改局出具情况说明,刘海琼持有的证书编号为32017318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系统中没有刘海琼的证书信息,该证书编号为卢某所持有的工程师证书。2019年3月26日,县发改局向凯投公司发出通知,以琼益公司在“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拟任技术负责人刘海琼有在建项目,涉嫌造假,骗取中选为由,宣布项目抽取结果无效,责成凯投公司取消琼益公司的中选资格。2019年3月29日,凯投公司根据县发改局的通知要求向琼益公司发出通知,取消琼益公司“中江凯北市场建设项目”于2019年2月28日随机抽取的中选资格。
另查明,琼益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中选“中江县2018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普兴镇粮经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并于2019年2月25日与建设单位中江县农林局签订施工合同,项目负责人为刘海琼,技术负责人为唐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五:一是非公开招标随机抽取中选人发包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活动,县发改局对其监管是否属超越职权;二是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能否进行招投标活动;三是县发改局能否根据无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立案处理;四是如何评价琼益公司技术负责人刘海琼在另一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五是如何评价琼益公司提交伪造工程师证书与中江职改办对刘海琼工程师资格认定的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规定,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在部分市(州)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非公开招标项目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的实施意见》(德建发[2018]175号)明确了非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公告发布、报名及抽取、抽取方式、现场监督等内容。因此,非公开招标随机抽取中选人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招投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江县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督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因此,县发改局有权对非公开招标随机抽取中选人发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争议焦点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本案工程发包预算价为2925686元,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不能招标。招投标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因此,即使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仍然可以招标。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江县建筑协会虽然与案涉工程无利害关系,其以举报人而非投诉人的身份向县发改局提供违法线索,应不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约束,应予鼓励和支持。县发改局根据举报人的线索立案调查,未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四,虽然现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同一自然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在建项目中分别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但案涉工程涉及的《随机抽取诚信承诺函》第三条明确载明:“我单位承诺在该项目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没有在未完工的在建项目任职”。因此,琼益公司违反承诺,隐瞒技术负责人有在建项目的事实申请参与投标,属于采取欺骗手段通过资格审查。
关于争议焦点五,为参加案涉工程的随机抽选,琼益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了证书编号为32017318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该证书显示持有人为刘海琼,但经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系伪造。虽然中江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3月6日作出江职改办[2019]6号通知,同意刘海琼工程师任职资格,但并不能否定琼益公司提交伪造工程师证书,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县发改局根据举报对招标投标活动不诚信、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琼益公司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宣布抽取结果无效,并责令凯投公司取消琼益公司的中选资格,其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琼益公司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琼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琼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佑福
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
人民陪审员  倪 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