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广泽环保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广泽环保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5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泽环保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之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万明,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825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于2018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去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信息,但当事人表示该存款信息,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信息,已经进行查封。通过车管所查询,被行人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蒙L-E15**号丰田陆地巡洋舰汽车车辆登记信息,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无法找到该车辆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内0825执6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亮
执行员 乌 林 花
执行员 沙其日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振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