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广泽环保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广泽环保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内0802行初67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广泽环保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广泽环保节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财政局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简称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任光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河区***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泽环保节能公司诉被告临河区***、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广泽环保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曲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梁吉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