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运中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高阳县贾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牛玉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长直乡前青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保定京阳立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运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